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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61号)

云府登147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进一步做好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计划项目的培育孵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创新“十三五”专项规划》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科技项目的申报、审批、组织实施和验收管理等。

  第三条 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和国际科技合作等。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和编制下达科技项目计划,组织进行科技项目的立项评审、中期检查、项目验收。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科技项目专家委员会。

  第六条 凡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的项目,须先申报完成省级科技项目。

第二章 申 报

  第七条 科技项目的申报面向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学(协)会等建设科技研发、转化和推广应用单位。

  第八条 申报的科技项目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更高,且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价值,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

  第九条 软科学研究优先支持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等重大问题密切相关,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科技项目,并能提升成为相关领域的标准规范。

  第十条 科研开发优先支持解决行业共性关键问题,形成新型技术体系,促进产品设备技术升级,对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的带动作用,并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科技项目。

  第十一条 科技示范工程应选用住房城乡建设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和技术公告中推广技术的工程项目;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确定的示范项目。

  第十二条 科技示范工程选用的技术应优于现行的技术标准,或满足现行技术标准但采用的技术具有省内领先水平;选用的技术与产品应通过有关部门的论证并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没有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技术与产品,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通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审定。

  第十三条 科技示范工程实行属地化管理,工程所在地州、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签署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成计划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

  (二)鼓励实行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跨地区跨行业的方式;以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拓展合作领域、创新合作等方式联合申报。

  (三)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科技项目时,应事先以文字形式约定各方对科技成果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

  (四)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要有与国外合作机构的合作协议,且协议双方应为独立法人。申报国际科技合作的项目,不再单独申报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等项目。

  (五)科技示范工程项目一般应由建设或开发单位申报,或由建设、开发、施工总承包、施工、设计、示范技术的技术依托单位等联合申报;也可经建设或开发单位同意后,由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等联合或其中一家单位申报。

  (六)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先履行工程建设立项审批及施工图审查程序,具备工程建设条件后再申请科技示范项目。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申报科技项目的通知及申报要求,客观准确地填写相应的申报书中的目标、研究(示范)内容、考核指标等,连同相关的申报材料一并提交有关管理部门。

  (二)科技项目的申报采取公开征集或定向申报等方式。

  公开征集是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需要,发布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的重点支持范围,受理社会有关机构和单位的自愿申报。

  定向申报是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需要及建设科技发展动态,经过调研、专家研讨等方式提出重要项目需求,并组织相关单位申报。

  (三)申报单位根据项目或单位的隶属关系,向具有推荐资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推荐本地区申报的科技项目,中央在云南和省属相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学(协)会可推荐本单位申报的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四)申报项目拟采取的方法、技术路线及实施方案先进可行,预期目标定位合理,并已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研究条件。

  (五)项目实施应成立项目组。项目组负责人应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所申报领域内有较突出的成就。项目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各成员分工明确。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类项目,优先扶持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中青年人才。

  (六)项目所需的研究和示范经费以自筹为主,申报项目经费预算合理,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七)申报项目的有关材料内容真实,无知识产权纠纷,项目申报单位承诺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

  (一)科技项目申报书(一式四份);

  (二)有关材料(一式四份装订成册)。

  1.科技项目可行性报告;

  2.申报单位资质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3.工程开(竣)工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4.其他有关技术证明材料(包括:标准、专利、工法、科技成果、技术推广证明等)。

第三章 审 批

  第十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成立专家组按申报的科技项目类型,分专业进行评审。专家组的专家从科技项目专家委员会中遴选。

  第十八条 每一类科技项目的评审专家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掌握本专业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的评审,通过评审专家审阅申报材料的方式作出评审结论,必要时,可由申报单位或有关管理人员到评审现场答辩,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向评审专家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的专家评审采取实名制。参加评审的专家按照评审工作要求,认真审阅申报材料,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独立填写评审表格,并表明是否同意通过评审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一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收受申报单位等赠送的礼品和礼金。

  第二十二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对评审结果保密,科技项目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之前,不得向申报单位及有关方面透漏评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评审结果,负责下达年度项目计划文件。

  第二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处负责对通过评审的科技项目申报材料存档,并作为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和验收考核的依据。

第四章 项目启动与中期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科技项目完成审批后,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限期形成项目实施方案,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后,进入项目启动阶段。

  第二十六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印发的本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计划和科技项目申报书、实施方案的内容和要求,按计划进度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应及时提出申请,明确调整的内容和时间,逐级上报批准后,按调整后的计划进度实施。

  第二十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对项目实施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采用:项目承担单位每半年报送项目自查报告或项目不定期现场检查两种形式。

  项目中期检查和项目自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是否按照经认可的申报书、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二)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其质量;

  (三)项目实施遇到的主要问题;

  (四)项目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 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予以撤销:

  (一)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研究内容失去实用价值,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为低水平重复的;

  (二)依托的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国外合作项目未能落实的;

  (三)骨干技术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技术研究开发、技术示范无法进行的;

  (四)组织管理不力致使研究示范无法进行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污染环境的;

  (六)未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的。

第五章 验 收

  第二十九条 科技项目应在规定的研究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由第一承担单位提交书面验收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申请验收应提交验收申请书、研究报告、科技成果登记表等相关验收文件;科技示范工程项目应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后申请科技示范工程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处对申请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审查的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应的机构组织验收。

  第三十二条 科技项目验收分为项目实体和会议验收两种形式。验收委员会一般由7-13名专家组成,验收专家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且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三十三条 科技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为本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计划文件、经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书、项目实施方案、执行期间下达的有关文件,项目中期检查、自查资料以及相关的专项管理办法和规定。

  第三十四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任务书所含任务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弄虚作假的;

  (三)未经申请或批准,承担单位、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科技成果,违反科技活动道德或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第三十五条 验收通过的科技项目,颁发验收证书。第一承担单位应在限期内办理验收证书。

  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验收要求的取消科技项目资格。

  第三十七条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研究期限满前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验收的申请,并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后按调整后的时间办理验收手续。

  第三十八条 逾期一年以上未提出验收申请,并未对延期说明理由的,取消科技项目资格。

  第三十九条 同时申请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验收的,采用省、部联合验收的形式进行项目验收。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有关单位和人员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7年11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科技示范工程(建筑工程类)申报书;(略)

     2.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科技示范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类)申报书;(略)

     3.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科技示范工程(宜居低碳城镇建设类)申报书;(略)

     4.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科技示范工程(绿色施工类)申报书;(略)

     5.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信息化示范项目申报书;(略)

     6.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计划项目软科学及研究开发项目申报书;(略)

     7.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科技示范工程(绿色建筑类)申报书;(略)

     8.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低能耗示范工程类)申报书;(略)

     9.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略)

     10.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函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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