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
政策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第七条、《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